企业并购中律师的法律服务
2007-12-11
 

 

 

市场化的并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统一协调参与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并依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企业并购中律师的法律服务(一)

——证券交易市场中并购活动的法律服务

 

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并购活动主要是在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等活动。随着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并购活动的深入开展,律师将在我国证券市场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律师在上市公司并购活动中的角色及其作用

    1.律师事务所是受上市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上市公司解决资产重组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2.律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并购活动中既为上市公司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是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经济警察”

    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上市公司的书面委托或聘请,律师接受指派,其法定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上市公司的代理人,它是证券市场中的“经济警察”,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上市公司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为政府审核上市公司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3、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上市公司“依法重组”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服务,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拟定,有利于上市公司依法重组,使资产重组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证券律师可以就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上市公司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再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发生转让,直接导致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易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核准的必备申报文件之一。

    5、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上市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股权转让主要指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和行政无偿划转等形式。

    1、股权有偿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在股权有偿转让过程中,律师的法律服务主要体现在:

(1) 核查股权受让方是否具有依法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股东(又可称为股权出让方)的股权的主体资格,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2) 验证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

(3) 验证高级管理人员在授让股权前六个月内有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对于股权出让方部分出让其股权的,律师还应注意要求该出让方出具其未出让的股份是否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说;

4)如果股份受让方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律师还应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核准信息披露的必备申报文件之一。

    2、二级市场收购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帮助收购方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代拟书面报告和公告。如收购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5%的股份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2%的股份,需再作出公告;但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满后若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比例的30%,则视为收购成功。

    2)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就收购方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及收购要约的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3、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股权行政无偿划转中律师工作的重点是核查和验证上市司关于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变更、股权划转方关于划转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以及股权受让方关于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的信息披露文件,律师可以草拟需在股权无偿划转第一时间公告的文件。

 

    (三)资产置换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律师是上市公司资产置换的重要参与者,对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置换的合法、合规性具有重要作用。从现有实践看,律师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中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拟定资产置换方案,该方案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资产(或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以及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

    2 .起草资产置换相关的文件或协议。

    3.起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和置换资产公告书。

    4.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出具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如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后增发股票,还需出具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收购兼并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主要有募集资金收购、实物资产配股、吸收合并企业等形式。

    1、募集资金收购的法律服务

    募集资金收购是指通过发行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途径筹集资金后,以上市公司为主体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的行为。律师在上市公司运用募集资金收购的法律服务中主要涉及起草公司收购的合同等法律事务,并安排如下相关条款:

    (1)收购合同主体

    收购合同主体即签约双方当事人,收购一方为买方,通常为上市公司,被收购方为目标公司,或卖方。收购合同由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订立,若目标公司被收购方整体收购,且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其资产为国有资产时,目标公司不应成为合同主体,而应由持有该目标公司国有资产股权的股东,一般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合同的一方主体。

    (2) 释义条款  

    收购合同一般就一些关键性的词语,如“账目”、  “资产”、“收购完成日”、 “评估报告”等作出释义安排,这样界定清楚,不易引起歧义。释义条款往往不被重视,国外律师起草收购合同可以不惜笔墨,用两三页篇幅作文字解释,这样看似麻烦,但日后一旦有了纠纷就不会讲不清楚。

    (3)先决条件条款  

    收购合同的签署与实际履行往往有一段“时间差”,目标公司若未履行约定的条件,收购方可以拒绝履行收购义务。常见的先决条件条款有收购方的收购事项已经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股票发行/配股/增发新股;评估机构已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且评估结果(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时)已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等。

    (4)陈述和保证条款

    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收购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这一条款通常系目标公司单方面的陈述和保证,如一份声明和保证书,收购方在确信这份声明和保证书的真实性后,才同意签署收购合同。

    (5)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条款

    常见的企业收购方式有资产购买法、承担债务法和股权交换法。目标公司出售资产业务的价格,即收购价格一般以独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并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时)的价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以上浮不超过评估结果的若干个百分比,如5%为限,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购价格。 

    公司收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律师在起草收购合同时还应注意在合同中反映收购配套政策落实情况,对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的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问题均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以确保公司收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实物资产配股的法律服务

    实物资产配股是指已经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控股股东为实现集团内其他资产或企业上市,在上市公司增资配股时将该等资产或企业注入上市公司的行为。律师在实物资产配股的法律服务中会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核查实物资产参与配股的合法性,验证实物资产的真实性,特别是在实物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审核注入上市公司的实物资产在房地产所有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及相关合同的主体变更等法律问题。

    4、吸收合并的法律服务

    吸收合并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使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一种公司合并方式。与新设合并的方式不同,吸收合并无须新设公司,使合并各方解散,它类似于“大鱼吃小鱼”的兼并。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吸收合并开始成为上市公司用来丰富资产重组内涵,为其在资本市场快速扩张而开辟的一条新途径,同时,吸收合并也拓展了律师为上市公司服务的新领域。从北京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到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律师都起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律师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可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参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总体策划

    目前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尚处在试点阶段,作为合并方的上市公司应是在资本市场上具有筹融资功能的符合增资配股条件的企业,被合并方(目标公司)一般已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份在当地产权交易所上柜挂牌交易,但列入“清理对象”,其所处的产业与合并方的相关,通过吸收合并,合并双方应皆大欢喜:上市公司低成本快速扩张,把“蛋糕做大”;被合并方(又称挂牌公司)的个人股份折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三年后可上市流通,其国家股、法人股股东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尽管其被合并后丧失法人资格,但其股份可借上市公司的“壳”有望上市。其合并后的资产仍留存当地,由合并方作为合并方的资产在当地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挂牌公司实质是一次纯粹的换股合并,是一种股份定向发行行为。

    依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律师参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会建议上市公司采取下列步骤:

    ――拟定合并方案,上报挂牌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处于异地的,由合并双方所在地地方证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上市公司就新增股份和重大变更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试点 ;

    ――中国证监会同意试点后,合并双方就合并事宜进行公告, 合并双方董事会就有关合并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预案;

    ――合并双方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新增股份;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意见后,公布合并公告,办理合并手续;

    ――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公布股份变动报告。

    (2)起草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律师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重头戏”,《合并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又为合并双方董事会预案、合并方案及合并报告书等文件所引用,故尤应把握好。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考虑到公司合并后,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依法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这一法律特性,尤应注意从维护合并方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后的交易安全的角度,起草好《合并协议》。

    实践中,律师往往帮助当事人在《合并协议书》中约定以下条款。

    A.合并基准日

    本协议所涉合并事项以某年某月某日作为合并基准日。本协议所指合并基准日系:

    ----合并双方的折股比例将以合并基准日当天双方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率、未来的成长性预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乙方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乙方的审计基准日;

    B.合并生效

    本协议所涉合并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双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C.吸收合并

    ----自本协议所述合并生效之日,被合并方的一切经营性资产和权益全部归合并方所享有,被合并方的一切债务和责任亦由合并方承担。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权益及负债值均以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吸收合并生效之后,被合并方在合并生效日之前形成的资产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合并方)接管,形成的负债由合并方承担。双方同意,合并事项得到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准之后,以合并基准日(某年某月某日)当天双方的财务状况合并财务报表。

    ----鉴于被合并方对某年度的利润末作分配,双方同意在合并后的未分配利润(包括被合并方在某年以前未分配利润和/或某年度末分配利润)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合并方)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在注销其独立法义资格。被合并方原有的资产、债权、债务并入合并方,成为合并方的下属单位,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纳入到合并方的管理模式中去。

    D.折股比例

    折股比例为被合并方股份折合合并方股份的比例。应以合并基准日当天、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综合双方每股收益、每股净产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确定此次合并的折股比例为某。根据该折股比例,被合并方被吸收合并进入合并之某股股份将按照某一比例折为某股合并方的股份,合并方相应将这些股份定向发给被合并方之股东。

    E.合并之后果   

    ----自本协议所涉吸收合并生效之日起,被合并方的股东成为合并方的股东,持有合并方股份若干股,其中法人股若干股,个人股若干股。

    ----合并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的适当时间里,依法办理注销被合并方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手续。

    ----本次吸收合并生效后合并方新增加的若干股个人股为非流通股份,该部分股份自合并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本协议所涉及吸收合并生效之后,被合并方现有资产之所有权转移至合并方所有,合并方将被合并方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F.出具吸收合并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律师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必须对合并各方的主体资格、公司章程、合并的授权和批准、合并的实质、合并报告书、股本及主要股东情况、被合并方主要财产、与合并有关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被合并方的重大合同、被合并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被合并方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等做出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